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322号原告常合生。被告晋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合生与被告晋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合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海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合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合生负担。
审判员 段绍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亚坤 来源:百度“”
常合生与晋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322号原告常合生。被告晋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合生与被告晋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合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海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合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合生负担。
审判员 段绍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亚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