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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322号

常合生与晋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合生,晋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322号原告常合生。被告晋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合生与被告晋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合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海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合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合生负担。

审判员  段绍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亚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