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184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明。委托代理人施艳菲、田晟(特别授权代理)。后原告申请变更委托代理人为施艳非、郑哲渊(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其君。被告杨春兰。被告张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其君、杨春兰、张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何颖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