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2号原告陈红平。被告夏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昌畅,公司职员。
原告陈红平、夏某诉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陈红平、夏某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平、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平、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红平、夏某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桂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邬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