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7民初12号

陈红平与夏某、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陈红平,夏某,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2号原告陈红平。被告夏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昌畅,公司职员。

原告陈红平、夏某诉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陈红平、夏某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平、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平、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红平、夏某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桂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邬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