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31号
申请人:深圳市时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社区浪荣路口明君商务中心十三层1303-1303A房。
法定代表人:夏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喻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武汉三金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三金潭村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涂富平,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湖北省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王含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时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三金潭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三金潭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上述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287,565.11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湖北省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时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三金潭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287,565.11元。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时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炜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汤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