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2执保16号

许作俊与王武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作俊,王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6号

申请人:许作俊,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

申请人:王武,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许作俊与被申请人王武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许作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武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许作俊与担保人诸萤芬共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99号安庆碧��园秦潭凤舞小区102幢2单元***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宜字第5008****、5008****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浪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秀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