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573-3号原告杨木。委托代理人陈靖一,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琳,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铭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诉被告刘铭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杨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郝家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莉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