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00154号
原告:周远台,无固定职业。
被告:杜利民,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远台与被告杜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远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建宏
人民陪审员 谢浩风
人民陪审员 张利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张泉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