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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00154号

周远台与杜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远台,杜利民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00154号

原告:周远台,无固定职业。

被告:杜利民,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远台与被告杜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远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建宏

人民陪审员  谢浩风

人民陪审员  张利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张泉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