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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512号

吕春旭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春旭,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512号

原告:吕春旭。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金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诉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旭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春旭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春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