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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235号

冯运兰与峤鑫皮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运兰,峤鑫皮具(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冯运兰。被执行人峤鑫皮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钟武,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冯运兰与被执行人峤鑫皮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深鹏劳人仲(南澳)案(2015)8号仲裁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峤鑫皮具(深圳)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运兰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

一、工资合计人民币2698.5元;

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3860元;

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8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运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峤鑫皮具(深圳)有限公司人民币16706.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郭丹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培津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