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恢27号

王某某与被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95000元财产的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肖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