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789号
原告:浙江万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芳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成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长春。
被告:绩溪县龙乡运输车队。投资人:邵艳色。
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戴春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锦惠、李洋,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长春、绩溪县龙乡运输车队、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万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