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14号原告尤雅英。被告李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雅英诉被告李秀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雅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雅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尤雅英负担。
审判员 周伟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