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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4705号

邢文静与郑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邢文静,郑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705号原告邢文静。被告郑通。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文静诉被告郑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通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文静撤回对被告郑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邢文静负担。

审判员  仇传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连娟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