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705号原告邢文静。被告郑通。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文静诉被告郑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通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文静撤回对被告郑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邢文静负担。
审判员 仇传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连娟1 来源:百度搜索“”
邢文静与郑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705号原告邢文静。被告郑通。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文静诉被告郑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通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文静撤回对被告郑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邢文静负担。
审判员 仇传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连娟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