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72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施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龙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
审判员 杨晓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