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33号原告赵启军,男性,汉族,1970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星柯,男性,汉族,1996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启军诉被告李星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赵启军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赵启军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启军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