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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执字第227-2号

执行人何继平、许长胜申请执行与汨罗万容电子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继平,许长胜,汨罗万容电子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何继平,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申请执行人许长胜,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被执行人汨罗万容电子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山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继平、许长胜申请执行与汨罗万容电子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汨罗万容电子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已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议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陆军

审判员  徐干辉

审判员  王凤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