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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02号

乔某与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乔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02号原告乔某,男,20岁。委托代理人陈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男,49岁。被告周某乙,女,20岁。被告刘某某,女,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兴林

审 判 员  程 纲

人民陪审员  耿松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丁新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