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02号原告乔某,男,20岁。委托代理人陈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男,49岁。被告周某乙,女,20岁。被告刘某某,女,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兴林
审 判 员 程 纲
人民陪审员 耿松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丁新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