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8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新兴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00183261-8。法定代表人赵广友,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栋,男,1964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30203196405271256,汉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二委3组,委托代理人冮行军,男,1960年3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119600305061X,汉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十四委8组,被处罚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慧,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身份证号239005197506171013,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南山路二粮店小区2��元201室,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据已生效的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人社监理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处罚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补交农民工保障金460000元。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人社监理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农民工保障金人民币46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执行费680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单国勇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冷辉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孟凡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