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05号原告韩春成,住榆树市。被告盛瑞波,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成诉被告盛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成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春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春成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臧 林 关注公众号“”
韩春成与盛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05号原告韩春成,住榆树市。被告盛瑞波,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成诉被告盛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成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春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春成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臧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