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吴光达,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炳昆,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吴光达与被执行人陈炳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炳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光达款项297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炳昆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炳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光达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炳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炳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调解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27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调解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凯歌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