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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11号

刘士安与康军健、李茂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士安,康军健,李茂敏,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刘士安,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康军健,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李茂敏,女,195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士安与康军健、李茂敏、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康军健、李茂敏、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康军健、李茂敏、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福彦

审判员  倪红军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