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刘士安,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康军健,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李茂敏,女,195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士安与康军健、李茂敏、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康军健、李茂敏、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康军健、李茂敏、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福彦
审判员 倪红军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