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315号原告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康元。被告张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5元,由原告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顾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