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施生元,理事长。被执行人施建东,男。被执行人邱建芬,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已责令被执行人施建东、邱建芬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施建东、邱建芬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施建东、邱建芬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中环中路135号中环世纪广场商住楼2幢15层150A室的房产,因短期内无法变现。另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施建东、邱建芬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仁华
审 判 员 廖国辉
代理
审判员 赖征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瑞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