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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52号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陶定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陶定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52号

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礼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陶定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陶定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戴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