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95号原告戈树雷。被告张来夏。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树雷诉被告张来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树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戈树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树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戈树雷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
戈树雷与张来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95号原告戈树雷。被告张来夏。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树雷诉被告张来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树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戈树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树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戈树雷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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