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高春生,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石家庄晟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东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前太保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建夫,女,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 关于高春生与石家庄晟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石家庄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李建夫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石裁调字[2015]第7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春生于2015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石裁调字[2015]第748号调解书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