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66号申请执行人朱锦萍,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蒲城县城关镇中学教师,住城关镇古镇巷01号城建局101号。被执行人孙永军,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蒲城县城建局干部,住城关镇古镇巷01号城建局101号。朱锦萍申请执行孙永军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锦萍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2016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永军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军洲代
审判员 屈晓军代
审判员 何汉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