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柘行初字第62号原告孙某甲,女,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负责人周勇,该局局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不服强制戒毒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亚军
审 判 员 路 敏
人民陪审员 宋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