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柴某某,男,汉族,住志丹县顺宁镇保娃沟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林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睿智 微信公众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柴某某,男,汉族,住志丹县顺宁镇保娃沟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林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