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5民初152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柴某某,男,汉族,住志丹县顺宁镇保娃沟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林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