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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367号

原告吴天龙与被告翟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天龙,翟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367号原告吴天龙。被告翟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龙与被告翟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翟士国价值人民币2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天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翟士国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炳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