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92号原告昆山东梅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白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夏鑫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贤。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昆山东梅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夏鑫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东梅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东梅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陆 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思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