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38-1号申请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0号广西水产引育种中心综合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孙伟峰,董事长。被申请人钟晋。本院受理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晋、梁艳萍、刘祯荣、龙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资产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钟晋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西段668号农房·澜湾九里1号楼1005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1月31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唐上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