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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697号

吴少鹏与谢培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少鹏;谢培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697号

原告:吴少鹏,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谢培雁,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施奕盛、许卓广,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鹏诉被告谢培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少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预交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吴少鹏负担。审

审判员  李锦孝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