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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36号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36号原告侯某某,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黑山县。被告吝某某,男,56岁,农民,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