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26行初1号原告孙跃飞,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安图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晓泉,该局政工监督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贺,该局法制室副主任。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住所地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黄龙男,该局法制支队科员。第三人孙兴长,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原告孙跃飞诉被告安图县公安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第三人孙兴长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跃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跃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跃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跃飞负担。
审判长 朴秀兰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曹振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