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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被执行人金某,男。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黔县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郭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金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金某有银行存款,已有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某银行存款306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成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明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