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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55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换热器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武汉某某换热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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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换热器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换热器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15号,向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换热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换热器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换热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终结(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15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亚非

审判员  高 攀

审判员  姜大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