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字第870号原告孙泽民,男,汉族,1953年12月29日。被告河南省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泽民诉被告河南省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孙泽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孙泽民。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