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民初字第870号

孙泽民与河南省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孙泽民,河南省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字第870号原告孙泽民,男,汉族,1953年12月29日。被告河南省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泽民诉被告河南省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孙泽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孙泽民。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