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0727号原告张蛟。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被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蛟诉被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湃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