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刘开亮。被告范仁忠。
原告刘开亮与被告范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开亮负担。
审判长 曲龙江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丛 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立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