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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城民初字第105号

刘开亮与范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开亮,范仁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刘开亮。被告范仁忠。

原告刘开亮与被告范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开亮负担。

审判长  曲龙江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丛 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立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