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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94执4号

申请执行人王世君与被执行人李祥、刘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世君,李祥,刘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94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君,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祥,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秀芬,女,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2015)桃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祥、刘秀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祥、刘秀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祥、刘秀芬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祥在中国工商银行伊春铁力桃山支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祥在中国工商银行伊春铁力桃山支行个人账户存款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雪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