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798号原告宋惠忠,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惠忠与被告田犇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管丽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 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