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866号
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51-3#,组织机构代码:76581444-4。
法定代表人:王中信,董事长。
被告:邓伟杰,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宁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其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晓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覃 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