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77号原告熊金兰。被告纪秀兰。
原告熊金兰与被告纪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熊金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金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金兰负担。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沈炳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