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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77号

熊金兰与纪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金兰,纪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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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77号原告熊金兰。被告纪秀兰。

原告熊金兰与被告纪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熊金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金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金兰负担。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沈炳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