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于显。被执行人王曼。申请执行人于显与被执行人王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5)滨开民初字第0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曼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查找,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于显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滨开民初字第04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代理
审判员 凡明天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