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294号原告唐志明。被告刘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明与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志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敏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陆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