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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86号

王洪光与张光春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王洪光,张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86号

原告:王洪光。

被告:张光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玉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