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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21号

卢海龙与朱振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海龙,朱振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卢海龙。

被执行人:朱振号。本院执行卢海龙与朱振号(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振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卢海龙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朱振号在2016年2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卢海龙借款、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卢海龙自愿放弃本案的利息部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