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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3民初125号

蔡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125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以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 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卡毛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