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56号申请人朱观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李立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观华与被执行人李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立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及执行费用共计35425元。2016年1月21日本院召集执行双方到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1月29日,被执行人李立红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第一期的5000元。被执行人表示将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洪声润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发剑 关注公众号“”